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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直播电商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直播电商快速发展,直播带货走红网络,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越来越多的商家也涌入直播行业进行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新业态带来的大量利润的同时,千万不能忽略税务上的合规性。

一、不同直播带货模式下收入的类型

网络主播直播带货模式主要包括以下3种:

  1. 网络主播与商家签订劳务合同
    网络主播个人直接跟商家签署合作协议,相当于主播向商家提供推广服务,直播收入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主播通过直播带货所获得的收入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次计征,预征税率为20%~40%,次年需要参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2.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带货主播就是公司员工,直播作为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无论是销售额还是粉丝打赏都属于公司收入,最后公司给主播的结算均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7级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网络主播成立工作室通过平台直播
    网络主播成立的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务关系。工作室(需实际运营)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网络主播直播带货各项收入如何交税及相关政策依据

1.销售返佣

根据主播实际带货销售额按一定比例提成。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收入视为劳务所得。注意佣金列支。

  • 增值税方面
    取得直播带货的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主播个人直播带货的过程,属于提供“表演”“广告”“展览”“介绍服务”“经济服务”等服务,从而达到销售货物并取得佣金收入,其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坑位费

俗称商品上架费用,也可以称为服务费或者发布费,与带货销售额无关,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络主播的知名度。属于广告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收入视为劳务所得。

  • 增值税方面
    主播公司收取“坑位费”,并在直播间宣传相应商品,属于提供广告服务,要按照广告服务适用6%税率,向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商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主播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 个人所得税方面
    收取的坑位费,是由于主播的名称权、肖像权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在带货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3.粉丝打赏

直播间内的粉丝通过在直播平台充值后,向主播赠送有价值的“虚拟礼物”,主播收到后可提现。收入的性质存在争议,有说是劳务报酬,也有说是偶然所得。目前来说,税务机关的普遍观点是认为这是一种表演性质的劳务报酬。

  • 增值税方面
    主播个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例如文艺表演等,应按照“生活服务-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业界对粉丝打赏的礼物收入存在归入偶然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争议。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涉税风险需警惕

1.成立个人工作室避税有风险

网络主播为了少缴税款,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同时减除直播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变相降低税负。实际上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虽四流一致,但是依然没有实际经营,所以对应的收入应被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税款。

2.建章建制,查账征收

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要求,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要切实规范文娱领域涉税优惠管理,对各类违规设置或者以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依法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核查,既要严格禁止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也要确保相关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查账征收是一种普遍的征收方式。而与之相对的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例外,是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定情形的中小企业因为征管成本太高,所以进行核定征收。以前核定征收广泛使用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明星艺人工作室使用的比较多。这也表明了税务部门对明星等高收入者加强管理。”《通知》要求,要着力加强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及相关制作方的税收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实施税收管理工作。

如果带货主播是被商家或MCN(一种网红经济运作模式)机构雇佣的,收入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也会有提成奖金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年度奖金可单独计税,也可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统一纳税。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进行代扣代缴。如果是以个人名义与平台合作进行直播带货,主播的收入则主要是坑位费和销售提成,收入性质为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平台方在支付时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个税税率为20%-40%,年末需要并入个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主播以个人工作室的形式与平台合作,收入依然主要是“坑位费”和销售提成,收入性质就变为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经营所得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主播是以公司的名义向平台提供服务,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需要按照公司运营要求缴纳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3.“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是带货主播偷逃税款的主要方式

带货主播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个人名义在平台直播,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第二种是与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主播,其有关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第三种是成立了个人工作室的主播,这类主播一般收入较高,其有关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对于前两种类型的主播,其个人所得税应由平台代扣代缴,但有的平台会通过第三方平台向主播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向主播支付报酬。这些都是“隐匿个人收入”的行为,一旦被查,将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大部分主播会选择成立个人工作室,通过将个人收入转化为经营所得,从而适用“核定征收”政策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对于此类主播,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其属于将个人收入转化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行为,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以个人身份直播带货,还是接受公司或者工作室的指派直播带货,都是法律允许的,也都是合法的。因此,成立多家公司或者多个工作室从事带货直播业务是合法的经营模式,本身不会构成偷税,也不属于避税,如果其具备节税效果,也应认为是合法节税或者税收筹划。不同所得税政策的差别让很多主播发现可“筹划”的税收空间,选择成立公司或工作室的形式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带货主播选择不同的形式与平台合作来降低自身的税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应注意其是否有实质性经营活动,是否满足税法要求。如果主播成立的公司或工作室只是一个空壳企业而没有实质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