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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全面修订: 新旧对比与核心变化

《公司法》全面修订: 新旧对比与核心变化

引言: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公司法经历了四次修正和一次修订,此次,是第二次对公司法进行全面的修订,那么,修订之后的公司法与之前一直在长期实行的公司法究竟有哪些不同之处呢?此次修改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呢?我们一下来看一下吧!

目录:

  1. 综述
  2. 公司法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3. 公司法主要变更内容对比
  4. 公司法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5. 结论与展望

一、综述

公司法,作为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界定了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还为公司提供了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营商环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公司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它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度融合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公司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因此,对公司法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不仅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公司法,一共15章内容,共266条,目前还尚在实行的18年公司法包含13章内容,共218条。从数量上看,即将推行的新公司法数量更多更为全面。

二、公司法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公司法的修订变得至关重要。以下是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修订背景:

  • 市场竞争加剧:全球化和技术进步导致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公司需要更灵活、高效的法律框架来应对。
  • 投资者需求变化:投资者对公司的透明度、治理结构和责任承担提出更高要求。
  • 国际法律环境变迁:国际间对公司法和治理标准的不断更新,要求国内法律与之接轨。

修订必要性:

  • 适应市场需求:修订公司法可以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促进创新和竞争力提升。
  • 保护投资者权益:强化投资者保护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要求,增强投资者信心。
  • 促进市场稳定与发展:通过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降低市场风险,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 与国际标准接轨:符合国际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标准,提升中国公司的国际形象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公司法的修订是适应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稳定的必要举措。

三、公司法主要变更内容对比

从行业上来看,各位专家学者都及时地对修订前后的公司法进行了内容上的对比与分析,本篇内容,我们就着重对变化前后的内容进行对比说明。

四、公司法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回复内容总结,24年的新公司法主要有以下的影响和亮点:

1.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 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
  •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
  • 允许公司根据章程选择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 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 规定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

2. 优化公司治理

  • 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 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 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了规定。

3. 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 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强化股东民主参与公司治理。
  • 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

4. 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 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 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 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 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5. 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 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 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
  • 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 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 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6. 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

  • 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
  • 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
  •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 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7. 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 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
  • 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 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 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五、结论与展望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公司法的修订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更加明确和规范的营运环境,同时也赋予了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修订后的公司法使我们在应对市场挑战、调整内部治理、以及寻求外部投资等方面,都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不仅增强了公司的法律保障,也提升了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信誉。

此外,新公司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加强,进一步巩固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法的修订对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意义。我们将继续遵循新的法律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