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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被警示

大方提供五千多万财务资助,却不披露?这家轮胎制造企业被警示

近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及其董事长吴潮忠的警示函,指出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这起事件再次提醒了上市公司,合规性和透明度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石。

一、事件概述

据广东证监局的调查显示,巨轮智能在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外提供了高达5410.5万元的财务资助,然而这一重大资金流动却未按规定进行审议和信息披露。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更导致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错。

此外,警示函还指出,巨轮智能在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的披露上也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潮忠在两次质押大量股份后,均未按要求在质押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这种延迟披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

更为严重的是,巨轮智能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公司未建立相应的登记管理制度,且在登记2022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时,漏登了审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负责人的知悉情况。同时,公司对于除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也未进行登记,这显然是对内幕信息管理规定的严重忽视。

作为巨轮智能的董事长,吴潮忠因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巨轮智能和吴潮忠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警示函原文

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

经查,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巨轮智能对外提供5410.5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时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多计固定资产5410.5万元、少计其他应收款5410.5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 2023年4月3日至4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潮忠将所持公司8400万股份办理质押,公司于4月12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2023年11月9日,吴潮忠将所持公司3200万股份办理质押,公司于11月15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吴潮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股权质押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一是公司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在登记2022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时,未登记审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负责人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三是公司仅对定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未对2022至2023年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剥离保理业务等事项进行登记。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巨轮智能董事长吴潮忠,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巨轮智能、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资产管理、财务资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3月29日

三、总结

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所有上市公司,合规披露信息、规范内部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任何对信息披露规定的忽视和违反,都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市场信任危机。希望所有上市公司能从中吸取教训,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证券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