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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东方甄选宣布主播董宇辉离职。随后,俞敏洪发布了一封致东方甄选股东朋友的公开信。信中提到,为了感谢董宇辉的贡献,东方甄选决定把与辉同行的全部净利润奖励给他。同时,俞敏洪还表示将按照上市公司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安排支付董宇辉持有与辉同行所需的股权购买款。为了确保与辉同行业务的正常运营,东方甄选经董事会同意,将研发好的信息系统无偿交付与辉同行使用

结合这封信和东方甄选的公告内容,我们可以深入分析一下几个主要的涉税要点:

1.工资薪金所得的涉税处理:

由于董宇辉并非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在税收上他被认定为该公司的员工。因此,他收到的净利润奖励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征税。与辉同行的纯利润为14141.4万元,董宇辉需要就此奖励按45%最高档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约为6345万元。

2.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新东方将其持有的与辉同行100%股权转让给董宇辉,转让价格为7658.55万元。假设新东方已经缴足了1000万元的认缴出资,那么该股权转让的成本即为1000万元。因此,新东方需要确认6658.55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额约为1664.64万元。此外,股权转让还涉及印花税等,税率通常为0.5‰,税额约为3.83万元。

3.无偿捐赠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俞敏洪安排了董宇辉购买公司的资金,实际上是公司将股权送给董宇辉。这一行为可能带来一个税收风险:董宇辉获得俞敏洪7658.55万元的无偿捐赠,是否应按“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并未对个人接受现金捐赠进行明确规定。而相关文件仅明确了个人之间派发现金网络红包不征税的情况。有人认为这属于个人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征税;但也有人认为,若新东方将股权无偿赠送给董宇辉,则不仅应对新东方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对董宇辉也应参照个人接受不动产捐赠的相关政策征税。这一争议点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4.无偿提供服务的增值税风险:

俞敏洪还提到将研发好的信息系统无偿交付与辉同行使用。这一行为涉及到增值税风险。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都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东方甄选需要就这一无偿提供服务的行为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这样一算,此次分家的税负成本是十分高昂的。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能够降低税负呢?

对此,有人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先让董宇辉增资入股进与辉同行,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然后,与辉同行再将纯利润全部分配给董宇辉等股东,这样可以按照较低的股息红利税率(通常为20%)来征税。相比之下,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则税率将会更高。通过这种变通操作,可以显著降低董宇辉的税负。

除此之外,还有人建议通过信托、设计股权架构等方式来优化税务...总的来说,税务处理在董宇辉与新东方的这次变动中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环节。从工资薪金所得到企业所得税,再到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多个方面,都需要仔细考虑和妥善处理。确保所有的税务操作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仅是对国家税收制度的尊重,也是对企业和个人财务健康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