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位老板在新加坡经营两家公司:A公司今年亏损,B公司今年盈利。做年度税务安排时,老板问:“反正都是我的公司,能不能把A的亏损放到B那里,少交一些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确有“集团减免”(Group Relief)机制,但两家公司不能因为老板相同,就自动合并盈亏。能转给另一家公司使用的,是符合规定的当年未使用税务项目;两家公司还须满足新加坡注册、集团持股、相同年结日等条件,并按规定分别申报。
一、可转过去的不是报表上的所有“亏损”
集团减免允许同一合格集团内,一家公司把当年未使用的营业亏损、资本津贴或捐赠扣除额,转由另一家公司抵减其应课税收入。这里看的是税务计算后的可转项目,而不是把A公司利润表上的负数直接搬进B公司的账簿。
例如,两家公司符合全部条件,A公司当年有10万新元可转的未使用营业亏损,B公司有15万新元应课税收入。若A公司将这10万新元依法转给B公司,B公司在集团减免后的应课税收入可降为5万新元。具体税额仍要按B公司适用的税务规则计算,不能把“转10万亏损”理解成“少交10万税”。
特别要分清当年与往年。集团减免针对的是当年的指定未使用项目;以前年度结转下来的亏损,不能仅因另一家集团公司今年盈利,就用这项机制直接转过去。部分特定活动的亏损和扣除项目也被排除,不能只看汇总数字。
二、“同一个老板控股”,为什么仍可能不符合条件?
新加坡税务局要求,转出方和申请抵扣方都必须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并属于符合规定的同一集团。通常要看: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另一家公司至少75%的普通股;或者一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第三家公司,分别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两家公司至少75%的普通股。
这一点对跨境架构尤为重要。若两家新加坡公司只是由同一位自然人分别持股,不能仅凭“老板相同”认定它们符合集团关系。若两家公司都由一家中国公司直接持股,也不能直接把中国母公司当作规则所要求的“新加坡注册的第三家公司”。境外注册公司在持股链中的持股,计算该项普通股持股比例时也可能被忽略。
持股比例还不是唯一测试。相关股东须在可分配的剩余利润及清盘时可分配的剩余资产上,分别享有至少75%的权益。集团关系还要结合相关课税年度的连续持股期间核对:若期间内持股曾跌破75%,可转金额可能受限制。
三、年结日不同,可以把亏损转过去吗?
集团减免要求转出亏损的一方和申请抵扣的一方有相同的财务年结日。例如,A公司12月31日年结,B公司3月31日年结,即使股权结构满足条件,也不能只凭“同属集团”申请两者之间的集团减免。集团里其他不参与转出或申请的公司,年结日可以不同。
企业还应先把各公司的税务计算做完,确认亏损属于哪一课税年度、是否为当年可转项目、接收方有多少应课税收入可用于抵减。尤其是在新设公司、变更年结日或调整股权比例后,不能沿用上一年的判断。
四、符合条件后,申报时还要做什么?
集团减免不会自动发生。转出方须提交GR-A表,申请抵扣方须提交GR-B表,并在提交各自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Form C时一并办理。打算申请集团减免的公司,不能用简化的Form C-S或Form C-S (Lite)代替Form C。未按规定在申报时提交集团减免表格,可能失去该课税年度的申请资格。
申报前应把集团股权图、普通股及利润资产权益、持股变动日期、双方财务年结日、当年税务亏损计算和转让金额放在一起核对。集团减免的选择提交后原则上不可撤销,表格中的转让及接收安排应先由两家公司确认一致。
结语
两家新加坡公司一盈一亏,不能直接把亏损合并抵税;满足条件时,可以通过集团减免转移特定的当年未使用税务项目。对中国企业常见的跨境持股结构,最容易遗漏的是“共同股东是否为新加坡注册公司”、持股及权益比例、年结日是否一致,以及双方是否按Form C和GR表格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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