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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对企业税收优惠的影响

引言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对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正常盈利能力产生影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比如,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所取得的收入,获得的政府补助,确认的债务重组损益、资产置换损益等都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果企业在某一年度取得了大量的非经常性收入,可能导致企业当年无法满足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这一点需要引起企业的注意。不久前,某上市公司就面临了这样的问题。


1、案例介绍

最近,上市公司高澜股份(以下简称G公司)发布了《关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致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2022年G公司因股权转让产生投资收益,税务部门认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G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对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为25%,并重新计算了企业202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公告》显示,G公司于2020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可以在2020年—2022年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2021年度,G公司均适用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度G公司适用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并在其《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当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费用和应缴所得税税额等情况。

G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企业按照税务部门要求,适用25%的税率计算缴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重新调整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与G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金额相比,增加了1521.82万元。目前,G公司已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按照25%的税率全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4324.36万元。

2、案例分析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8个条件,其中之一是高新收入占比要求——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进一步明确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所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符合规定的范围。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列举了9项应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在查阅G公司的《2022年年度报告》后发现,2022年,G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90434.09万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合计34172.44万元,其中包括G公司通过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获得的大额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G公司转让股权所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因此应该计入当期收入总额。经计算,G公司2022年度的投资收益较大,导致企业当期总收入较高,进而使得企业当期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60%的要求,因此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总结

在实际操作中,像G公司一样因非经常性收入影响税收优惠享受的情况并不罕见。

2022年底,武汉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位于贵州的下属子公司2020年权益性投资收益较高,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未达到70%,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要求。最终,该公司补缴了近1500万元的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

在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中,相关收入占比通常是政策适用条件之一。尽管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发生频率较低,但部分项目的单次发生金额较高,对企业总收入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收入占比的计算。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并评估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企业税收优惠享受的影响,并根据生产经营目标,在合理范围内调整相关决策,确保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前提是取得相应资格认定。在取得合规的资格认定后,企业需要根据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持续关注自身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以避免因不符合相关条件而误享税收优惠的情况的发生。